有关区县、市旅游局(委)、社会公众: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投诉处理工作,优化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提高旅游投诉处理效率,更好地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游客满意度,构建和谐的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杭州市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
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旅委综合处,没有意见的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杨保福,电话:87925097,传真:87925057。
序号 | 违法行为 | 罚 则 | 裁量规则 |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违反本项的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营业额扣除采购供应商的实际支出后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没有违法所得部分的营业额+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部分的营业额)×10%,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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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违反本项的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营业额扣除采购供应商的实际支出后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一、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没有违法所得部分的营业额+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部分的营业额)×10%,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 四、本项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FC。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在80万元以上的; 2、涉及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 3、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3 |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所获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2项的规定执行。 | |||||||||||||||||||||||||||||||||||||||||||||||||||||||||||||||||||||||||||||||||||||||||||
4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本应支付的领队或导游的服务费用,旅游合同中有注明领队或导游服务费用的,按注明的金额计算;未注明的或注明的金额明显过低的,本应支付的领队或导游服务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样旅行社(具有相同或类似旅游线路的杭州市星级旅行社)不少于5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
三、本项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非法滞留人数(FR)×10+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ZR)。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非法滞留人数20人以上的; 2、造成旅游者滞留人数150人以上的; 3、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5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本应支付的正规领队或导游的服务费用,旅游合同中有注明领队或导游服务费用的,按注明的金额计算;未注明的或注明的金额明显过低的,本应支付的正规领队或导游服务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样旅行社(具有相同或类似旅游线路的杭州市星级旅行社)不少于5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4项的规定执行。 | |||||||||||||||||||||||||||||||||||||||||||||||||||||||||||||||||||||||||||||||||||||||||||
6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本应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的导游服务费用(PW),旅游合同中有注明导游服务费用的,按注明的金额计算;未注明的或注明的金额明显过低的,本应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的导游服务费用(PW)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样旅行社(具有相同或类似旅游线路的杭州市星级旅行社)不少于5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罚款数额参照本《裁量规则》第4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项规定,经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PW),仍拒不支付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经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仍拒不支付,且应支付的导游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7 |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违反本项的规定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金额,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罚款数额参照本《裁量规则》第4项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违反本项规定,经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的费用(QW)的,仍拒不退还的,视为情节严重,处责令停业整顿。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经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的费用的,仍拒不退还,且应退还的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8 |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的计算公式: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金额÷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金额×团队利润,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罚款参数(KC)计算公式为:KC=不合格产品或服务项目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5%,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 四、本项规定中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应同时满足FC(万元)及不合格的供应商的数量(BS)(个次)两个条件。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且不合格的供应商在40个次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9 |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旅行社本应支付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可参照其上年度投保金额,按实际未投保时间计算,无上年度投保金额的,按同等业务范围的旅行社上年度投保平均值计算,以星级旅行社作为采样旅行社,数量不少于5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停业整顿视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间,旅行社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后,旅行社拒绝赔付,旅游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旅行社负有责任并赔偿的金额(FW)计算,具体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间,旅行社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后,旅行社拒绝赔付,旅游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定旅行社负有责任并赔偿的金额在50万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0 |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罚款参数(KC)计算公式为:购物点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项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所依据的参数(HC)计算公式:HC=FC。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在100万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在100万以上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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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同上 | 一、本项所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的收益。 二、如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已与旅行社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但旅游者还未参与的,视为没有违法所得,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1项第二款,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1项的规定执行。 | |||||||||||||||||||||||||||||||||||||||||||||||||||||||||||||||||||||||||||||||||||||||||||
12 |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 同上 | 一、如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的行为的,且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视为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的行为的加重情节,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升格处罚。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不能从下一档升格处罚。 二、如旅行社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的行为不构成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的行为的,但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1、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获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被影响的旅游者人次×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10%,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3、其余处罚参照本《裁量规则》第11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 |||||||||||||||||||||||||||||||||||||||||||||||||||||||||||||||||||||||||||||||||||||||||||
13 | 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是指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人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人数,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人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人数,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人数(以下统称人数),如旅游者从事上述行为的一项或几项的,以相加后的人数计算。
二、符合前项规定,行程结束后五日内仍未报告的,对旅行社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本项规定中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所依据的参数(HC)计算公式:HC=FC。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明知本项规定情形,且在旅游行程结束后15日内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停业整顿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导游、领队明知本项规定情形,且在旅游行程结束后15日内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被暂扣导游证、领队证的,在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间或暂扣期限结束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4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旅游法》第一百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及自费项目的,也构成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法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处,则应按照本《裁量规则》第11、12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次数×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价格(SW)。 SW有门市价格的按游览项目的门市价格计算;没有门市价格或门市价格不能确定的,SW=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游览项目的数量×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10%。
三、本项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所依据的参数(HC)计算公式:HC=FC。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5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500。
二、本项规定中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限所依据的参数(HC)计算公式:HC=拒绝履行合同的天数×该旅游团队旅游者人数。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6 |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为:FC=未征得书面同意的旅游者的旅游合同总金额÷3。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7 |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按前述营业额的10%计算罚款参数(KC),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HC为50万以上的; 2、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HC为50万以上的;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18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在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中获取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按前述营业额的10%计算罚款参数(KC),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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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在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中获取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按前述营业额的10%计算罚款参数(KC),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违法所得额为2万以上的; 2、导游、领队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20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金额,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实际未收取,且索取行为恶劣的,罚款参数(KC)=导游、领队索取小费但实际未收取的旅游者的合同总额×5%,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向旅游者索取的小费,导游、领队拒绝的,视为情节严重,并处暂扣导游证、领队证,具体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领队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1、索取小费的金额为2万以上的; 2、导游、领队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21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未备案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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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同上 | 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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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同上 | 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超过报送期限工作日数×未备案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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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项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视为“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按《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删除。 二、本项规定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裁量规则如下: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违反本项的旅行社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营业额扣除采购供应商的实际支出后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六、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没有违法所得部分的营业额+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部分的营业额)×10%,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在80万元以上的; 2、涉及旅游者1000人以上的; 3、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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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视未签订旅游合同总额确定, ,即FC=未签订旅游合同总额。
二、本项规定中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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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的计算公式为:FC=未载明规定事项的旅游合同总额×系数(XC)。 系数(XC)的计算方式为:按《旅行社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项大项计算,《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未告知的,按一个大项计算。具体为:《旅行社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四项中,第(二)、(三)、(八)、(十四)系数为0.5;第(一)、(四)、(十一)、(十二)、(十三)系数为1;第(五)、(七)、(十)系数为1.5;第(六)、(九)系数为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系数为1,如有多项未载明则系数相加。
二、本项规定中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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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同上 | 一、本项规定中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视该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总额(LW)确定,即FC=LW。
二、本项规定中处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所依据的参数(ZC)计算公式:Z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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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同上 | 参照本《裁量规则》第27项规定执行。 | |||||||||||||||||||||||||||||||||||||||||||||||||||||||||||||||||||||||||||||||||||||||||||
29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旅游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数额+罚款参数(KC)。 旅游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数额不能确定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的旅游合同总额×10%。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对旅行社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在10万元以上的; 2、涉及旅游者100人以上的; 3、旅行社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4、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30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一、未造成旅游者重伤的,本项规定中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人身安全受危及的旅游者的人数。
二、造成旅游者重伤或死亡的,视为情节严重: 1、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3人以下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1个月; 2、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3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旅游者1人死亡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2个月; 3、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5人以上7人以下的,或旅游者2人死亡的,对旅行社处停业整顿3个月; 4、旅行社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7人以上的,或旅游者3人以上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造成旅游者重伤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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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超过备案期限工作日数。
二、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未悬挂项目数量×1000。
三、经责令改正,仍不悬挂的,处1万元罚款。 | |||||||||||||||||||||||||||||||||||||||||||||||||||||||||||||||||||||||||||||||||||||||||||
32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本项规定的“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违规行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已作了规定,删除。 二、本项规定的“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规行为, 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不同合同事项的标的额+罚款参数(KC)。 不同合同事项没有标的额或标的额不能确定的,计算罚款参数(KC),KC=不同合同事项的旅游合同总额×不同合同事项数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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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W)是指违反本项的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后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并处违法所得(W)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计算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FC=违反本项规定的事项数×2000,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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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妨碍执法人员执法,延误旅游团队行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一、本项规定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违规行为,《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已作了规定,删除。 二、本项规定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的违规行为,裁量规则如下: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时违法所得(W)是指导游违反本项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时违法所得(W)是指导游违反本项规定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所得的收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确定罚款数额所依据的参数(FC)计算公式:FC=违法所得(W)+罚款参数(KC),即FC=W+KC。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按交易金额的20%计算罚款参数(KC),该数额不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1、FC为6万以上的; 2、导游人员违反本项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二年内仍从事违反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吊销导游证;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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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体行政处罚案件中,如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本《裁量规则》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裁量规则》中费用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4、参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裁量规则》中责令停业整顿期限定为1至3个月;
5、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裁量规则》中暂扣领队证的期限定为3个月至1年;
6、参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裁量规则》中暂扣导游证的期限定为3至6个月
7、各区、县(市)旅游局(委)参照适用本裁量规则。